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5〕35号
被告人王强,男,1993年8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30808****,*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沛县**镇**村**号。被告人王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8日,被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曾因盗窃,于2023年5月17日被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景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23年12月28日被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王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11月15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11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强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1月10日,被告人王强在丰县宋楼镇李所楼,采取翻墙入院的方式,分别进入被害人彭某甲、彭某乙家中,盗窃被害人彭某甲家中现金3000余元,盗窃被害人彭某乙家中现金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彭某甲、彭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王强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系一般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强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范群群
2025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王强现被羁押于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7.询问笔录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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