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诉〔2022〕319号
被告人刘雅文,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11989********,*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邳州市**镇**苑**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新沂市**镇**庄村**路**巷**号)。被告人刘雅文曾因故意殴打他人,于2014年8月12日被邳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5月19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雅文危险驾驶案,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3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刘雅文饮酒后驾驶C2****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至邳州市银杏大道与天山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刘雅文案发时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6.7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刘雅文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雅文的供述与辩解;
4.乙醇含量检验报告;
5.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雅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雅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雅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雅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晓茜
检察官助理 沙乐
2022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雅文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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