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4〕834号
被告人冯传庆,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84********,**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委**村**队**号。被告人冯传庆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5年4月12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5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8月8日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6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4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冯传庆因涉嫌抢劫罪,于2024年4月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2024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于文强,江苏金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传庆涉嫌抢劫罪,于2024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8月13日傍晚6时许,被告人冯传庆经与“阿三”“阿六”(身份不明)预谋后,在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新科西路常州蓓科电器有限公司门口路段,由被告人冯传庆驾驶摩托车靠近正在驾驶电动车的被害人姚某某,另二人负责抢拽被害人姚某某佩戴的金器。在先抢得一项链后,又欲继续抢拽手链,期间被害人姚某某因车后轮受力,行车不稳摔倒,被告人冯传庆等三人亦同时摔倒,被告人冯传庆负责扶起摩托车,另二人乘被害人姚某某摔倒在地不能反抗之机抢得其手链,后三人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
经查,被害人姚某某因摔倒导致右顶部头皮肿胀伴擦伤,经法医鉴定,其伤已构成轻微伤。事后,被告人冯传庆分得销赃款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传庆的基本身份信息、前科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传庆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DNA检验报告以及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DNA鉴定文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传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传庆伙同他人,以暴力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冯传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冯传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小芳
检察官助理 王婷婷
2024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冯传庆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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