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刑诉〔2025〕7号
被告人成立伟,男,1986年1月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9860108****,*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街道**小区**栋**室。被告人成立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6月1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立伟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5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5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3月31日19时29分许,被告人成立伟驾驶苏HY****号小型汽车,沿淮安市洪泽区东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洪泽区龙庙保障房东侧人行横道处时,因疏于观察,撞及由南向北步行通过该人行横道的被害人梁某某,造成被害人梁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成立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梁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其头、胸部严重损伤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成立伟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等物证照片;
2.驾驶人信息查询等书证;
3.证人吕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成立伟供述和辩解;
5.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物证鉴定室制作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等笔录;
7.路面监控、卡口照片、接处警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立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立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立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成立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凌雯
检察官助理 赵丹
2025年3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成立伟(1801515****)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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