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5〕14号
被告人张伟,男,1989年3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90307****,*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镇**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镇**村**组)。被告人张伟曾因买卖变造的国家机关证件,于2018年6月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9月14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伟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7月22日至2024年7月间,被告人张伟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仍编造工程款被银行冻结需找人交付好处费、工程款被转至公安局账户需交付罚款和人情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陆某某钱款,共计骗得人民币253670元。
被告人张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董某某、韩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伟的供述与辩解;5.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提取等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邱伟毅
2025年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伟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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