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检刑诉〔2024〕269号

被告人成会城,男,1993年3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30315****,*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高港区)**街道**社区**组**号(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地区通山县**镇**社区居委会)。被告人成会城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1年9月8日被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4年1月6日被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5年2月27日被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12月7日被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8月24日被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吸毒分别于2019年6月5日被湖北省通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20年3月7日被湖北省通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于2020年6月19日被湖北省通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2021年4月1日于被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23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成会城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7月5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高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蔡富,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71108****,*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路**号**花园**幢**单元**室(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镇**社区**小区**号**栋)。被告人蔡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8月2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高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高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会城、蔡富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成会城、蔡富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7月2日下午,被告人成会城、蔡富商议共同在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寺巷街道**路附近踩点欲实施盗窃。当晚22时许,被告人成会城伙同被告人蔡富利用提前准备好的开锁工具进入该街道**路**号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窃得该房屋内的现金人民币580元、澳币1元(折算人民币4.7779元)、泰铢180元(折算人民币35.244元)、台币1039元(折算人民币231.3853元)、纪念币3枚(人民币15元)、古钱币6枚、平板电脑2台、软盒中华香烟8包、硬盒中华香烟4包、银手镯2只、玉手镯1只、项链4条、银色戒指1枚、金色戒指1枚、手表3块。经鉴定,涉案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734元;涉案香烟价值人民币676元。被告人成会城、蔡富窃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276.4072元。上述现金人民币、香烟、平板电脑由被告人成会城、蔡富均分,其余物品由被告人成会城持有。

被告人成会城、蔡富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部分财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成会城、蔡富均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高港分局)拍摄的涉案财物照片等物证。

2.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高港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判决书等书证。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成会城、蔡富的供述与辩解。

5.江苏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香烟鉴别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高港分局)制作的扣押、辨认等笔录。

7.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高港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会城、蔡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会城、蔡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成会城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成会城、蔡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成会城、蔡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姣姣

检察官助理 陈欣

2024年10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成会城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蔡富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