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刑诉〔2024〕732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3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沭阳县**镇**村**北楼**单元**室。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赌博罪,于2024年4月1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4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2月份,被告人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聚集周某乙、周某丙、冯某某等人以麻将“斗牛”的方式赌博,在自己位于沭阳县**镇**村**北楼**单元**室的家中开局赌局至少10场,抽头获利至少11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前科劣迹、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冯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周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李 映
检察官助理 袁亚芹
2024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751528310)
2.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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