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刑诉〔2025〕185号 

  被告人陈南清,男,1992年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20101****,*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区**镇**村**路**号,现暂住浙江省建德市**街道**社区**路**号。2009年7月9日因盗窃被建德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十日;2011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因盗窃罪被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2020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5年5月2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南清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5月22日,被告人陈南清在位于建德市**街道**社区**小区*栋**室被害人曾某某家中受雇干活之际,窃得被害人卧室内的一只黄金手镯并予以销赃。经鉴定,该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8355元。

被告人陈南清归案后,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85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前科材料、微信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薛某某、吴某某、陈某某、兰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南清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6.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南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南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南清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南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南清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红春

   检察官助理 任好

2025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陈南清现羁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