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刑诉〔2025〕185号
被告人何金保,男性,1967年6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670605****,*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街***号。因本案于2025年1月3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7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金保涉嫌诈骗罪,于2025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间,被告人何金保以帮助被害人蒋某某安排工作为名,虚构打点费、工作押金、购买工作制服等事由,骗取蒋某某共计人民币14996元。
2025年1月31日,被告人何金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告人何金保退还蒋某某人民币10000元。同年3月19日,被告人何金保退还蒋某某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收条、转账记录、发还清单等;
2.证人证言:情况说明、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金保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金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金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金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金保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萍
检察官助理 骆森斌
2025年4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何金保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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