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刑诉〔2025〕114号
被告人张轩豪,男,1998年6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80626****,*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乡**村**号。2020年12月4日因盗窃被仙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4年5月19日因盗窃被仙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8年6月13日因寻衅滋事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3年6月6日因盗窃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4年10月9日因盗窃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5年1月9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仙居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轩豪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1月4日凌晨2时45分许,被告人张轩豪到本县安洲街道**村**号门前,以拉车门方式盗走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新能源汽车内平板电脑一台。后张轩豪将该平板电脑以人民币二千五百元价格卖至临海市王某某经营的“**手机店”。经鉴定,被盗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二千九百元。案发后,张轩豪与被害人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2025年1月8日夜,被告人张轩豪被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截图、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张轩豪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6.鉴定结论:仙居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轩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轩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轩豪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焕富 2025年3月25日
附件:1.本案电子卷宗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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