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丽莲检刑诉〔2025〕306号 

  被告人熊江,男,2001年8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0010830****,*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镇**村,住云南省瑞丽市**村**号。因偷越国边境,于2022年5月5日被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本案,于2025年4月27日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江涉嫌诈骗罪,于2025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8、9月至2024年1月20日,被告人熊江冒用他人身份,通过微信聊天骗取被害人武某某信任,先后以缺钱吃饭、加油、住宿、买烟、买车票、飞机票需借钱周转等理由骗取武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156635.9元,所骗得款项均已被熊江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被告人熊江于2025年4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熊江向被害人武某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取得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司法调证协查回复函、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记录截图、聊天记录截图、谅解书、活动轨迹、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明细、银行转账记录明细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熊江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扣押笔录;

5.电子数据:手机数据、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源源

2025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熊江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