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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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刘辉,男性,1983年10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31015*****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村**2012年11月2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松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25年7月7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年7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辉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5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5月30日19时55分许,被告人刘辉驾驶浙GD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龙丽线从古市往西屏方向行驶,超速经过龙丽线81KM+100M松阳县望松街道王村村路段时,与南往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告人刘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6mg/100ml;车辆灯光系统、转向系统和制动系统的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事故时车速为105.6公里/小时~110.4公里/小时。经浙江省松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符合外伤致重度颅脑损伤和颈部严重创伤死亡。经松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辉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辉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辉退赔被害人家属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详情、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资料、归案经过、驾驶证查询、车辆信息资料、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公开证据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尸体处理通知书、物品、文件发还凭证、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交通事故集体研究意见表及汇总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毒品尿样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辉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松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丽水市机械汽车工程学会车辆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6.视听资料:车辆行车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辉主动打电话报警并留在原地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辉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支付部分赔偿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伟 

              检察官助理 包晨曦

2025年7月30

附件:

1.被告人刘辉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57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见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