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刑诉〔2022〕61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650621****,*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市音**村**号,现住福建省**市**区**街道*号*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1年11月2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某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某某市人民法院以(2019)闽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林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与某某市某某街道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村委会”)于2016年3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位于某某市某某街道某某村(即“某某村”)旧小学校4舍房屋及场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返还给某某村委会以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某某村委会房屋占有使用费。2019年6月25日上述民事判决生效。某某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7月16日向被告人林某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林某某向某某市人民法院交付场地占用租金及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76085元。某某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5日对被告人林某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责令林某某七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9年12月9日张贴腾空公告,责令林某某于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内自行腾空迁出房屋及场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并依法送达,林某某拒绝签收文书。2019年6月6日被告人林某某委托某某市某某企业对上述涉案场地进行测量,测量结果显示土地使用面积为4740.97平方米,某某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上述场地在租给林某某之前就有围墙,系历史形成。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林某某腾空约3000平方米的校舍房屋及场地。某某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继续履行义务通知书》,责令被告人林某某将某某村旧小学校围墙内的校舍房屋及场地全部返还某某村委会,林某某对此通知书不服,于2020年8月9日向某某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2020年8月28日某某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2021年2月25日,某某市人民法院再次作出《通知书》,责令被告人林某某履行全部返还校舍房屋及场地的义务。至2021年11月25日,被告人林某某以未与某某村委会谈妥相关厂房赔偿问题为由,一直占用某某村旧小学大门进去靠南边场地用于放置建材设备、材料等,拒不腾空返还,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7日将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线索移送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市公安局审查后于2021年9月3日立案侦查。2021年12月27日,被告人林某某腾空上述房屋及场地,福清市人民法院查实后向洋埔村委会发出《场地移交通知书》,通知其处理案涉场地交接事项,某某村委会于2022年1月4日对移交的场地予以确认接收。2022年5月30日,被告人林某某缴纳剩余场地占用租金及执行费共计人民币148060元。2022年6月6日,某某市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被告人林某某于2021年11月25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案件立案审批表、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公告、送达回证、执行异议申请书、执行裁定书、洋埔村委会情况说明、申请书、现场照片、继续履行义务通知书、执行异议申请书、执行异议裁定书、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通知书、执行日志、场地移交通知书、租赁合同、执行询问笔录、执行笔录、结案通知书、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测绘成果报告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案发后已自动履行判决内容,可以酌情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严碧花                                                                                       

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