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刑不诉〔2025〕22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1986年7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60727****,*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路*号**小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5年4月2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5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5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6月23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对张某某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及其丈夫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21)闽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吴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张某某偿还借款人民币221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吴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张某某于2021年10月1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福清市人民法院于次日以(2021)闽0181执****号立案执行。执行期间,福清市人民法院向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因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拒不报告财产,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2日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拘留十五日。经查询,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名下的微信账户和借用的其母亲邵某某名下的华夏银行账户均有资金往来。期间,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获得工资收入约人民币10.2万元;收到其丈夫及其它家属转给的生活费约人民币35.5万元。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将上述收入资金用于日常生活开支等,均未用于履行生效判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于2025年4月21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2025年4月22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及其家属与张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张某某出具谅解书,自愿谅解被不起诉人郑某某。2025年5月20日,因上述判决执行完毕,福清市人民法院决定结案。截至2025年8月11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已履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履行执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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