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4〕411号 

被告人陈委元,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90315****,*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路**号**室。2024年12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委元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2月15日0时许,被告人陈委元酒后驾驶闽C7****号轻型普通货车从厦门市海沧区**广告有限公司出发,沿阳安路、新光东路行驶。临近1时许,被告人陈委元驾车行驶至厦门市海沧区阳安路4号附近路段时与对向来车发生纠纷后,对方司机张某某报警。经鉴定,被告人陈委元血液酒精含量为160.18mg/100mL,已达醉酒驾车标准。

被告人陈委元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陈委元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辉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血液样本提取笔录、现场调查记录、辨认笔录等;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7.接警登记、人员信息查询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交通违法综合查询单、酒醉驾记录查询单、警情查询、超速违法查询单、高速卡口查询单、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委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委元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委元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陈委元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委元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谢凤君

2024年12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陈委元现被取保候审,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路**号**室,已交纳保证金人民币贰仟元,联系电话:1386019****;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