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刑诉〔2025〕108号
被告人刘林,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41020****,*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镇**村**庄**,暂住厦门市湖里区**社**号**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24年1月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由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5年2月5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林涉嫌赌博罪,于2025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初,被告人刘林在厦门市湖里区,以营利为目的,多次接受向某某、李某甲等7名赌客在厦门市集美区、湖里区六合彩投注后向上家报送,赌资共计人民币102089元(人民币,币种下同),非法获利3000元。
2024年1月4日,被告人刘林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缴获一部iPhone X手机。到案后,被告人刘林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林向公安机关退缴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现金3000元等物证;
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账单等书证;
3.证人向某某、李某甲、林某某、李某乙、吴某某、钟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林的供述与辩解;
5.微信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
6.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林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赌资累计人民币102089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林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林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纪骥欣
检察官助理 苏志帆
2025年3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刘林被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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