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刑诉〔2024〕1090号
被告人颜宇翔,男,1993年10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31014****,*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江苏省海安市,现住海安市**路**号**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7月4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9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宇翔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6月,被告人颜宇翔明知“嫑忈嘦姕”等人(另案处理)欲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在江苏省海安市提供其名下的江苏海安农商银行账户62306640310********、常熟农商银行账户62307101012********及手机给他人转移钱款。经查,前述账户共接收违法资金人民币62万余元,包含王某某等人在石狮市等地被他人通过电信网络诈骗的钱款人民币34.3万元。
2024年6月28日,被告人颜宇翔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主动到江苏省如皋市公安局白蒲中心派出所配合调查,并被扣押手机1部,流入其江苏海安农商银行账户62306640310********的款项均被冻结。案发后,被告人颜宇翔的家属赔偿王某某损失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颜宇翔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石狮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提取笔录;
5.电子数据:石狮市公安局调取的银行交易流水。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宇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宇翔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之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宇翔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宇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颜宇翔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苏雯雯
检察官助理 陈旋旋
2024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颜宇翔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海安市**路**号**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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