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刑诉〔2025〕31号 

  被告人黄鸿,男性,199112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11215****,*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在屏南县**镇**路**号,住屏南县**镇**楼**室。因赌博,于2013326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处予行政拘留十日;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821日被屏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233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126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被监视居住;2025224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同年4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屏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鸿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522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92日,被告人黄鸿在明知苏某某(已判决)系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应苏某某的请求,通过现金兑换泰达币(USDT)的方式帮助转移赃款。当日,黄鸿先将价值人民币(币种下同)70000元的泰达币转入苏某某指定的虚拟币账户,后要求苏某某将现金送至屏南县**路**巷路口,并安排其妻子陈某甲收取苏某某给予的现金70000元。

经查,202392日,张某某被骗15000元、林某甲被骗50000元,上述钱款转入到林某乙(另案处理)账户(银行卡尾号“****”)后,连同其他资金被取现,苏某某将其中70000元现金交由陈某甲。

2024126日,被告人黄鸿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屏南县公安局接受调查。案发后,黄鸿退缴赃款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林某甲、苏某某、陈某乙、陈某甲、陈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鸿的供述和辩解;

4.屏南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鸿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仍通过现金兑换泰达币(USDT)的方式帮助转移,犯罪数额达32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鸿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黄鸿犯罪以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应当从轻处罚。黄鸿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黄鸿已退缴全部涉案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克军  

                                               检察官助理 张郑涛  

                       2025年4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鸿现羁押于古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光盘壹张,讯问笔录叁份,庭审笔录壹份;

3.被告人黄鸿退缴的赃款7万元,由屏南县公安局暂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