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5〕17号
被告人袁琪琪,女,2003年8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0030825****,*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自然村**号。因吸毒,于2023年10月26日被永修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吸毒,于2023年12月21日被永修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于2024年3月10日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24年6月17日被永修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4年3月25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10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琪琪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4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2月,被告人袁琪琪到九江市找人以300元/个的价格购买了十余个依托咪酯电子烟烟弹。2024年2月24日上午,吸毒人员邓某某、雷某某、李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经微信联系被告人袁琪琪后,于当日中午12时许开车到南昌市新建区**大道旁**小区附近找被告人袁琪琪以500元/个的价格购买了五个烟弹,三人通过现金及支付宝共计支付2500元。当日下午,邓某某、雷某某二人再次到**小区附近找被告人袁琪琪以500元/个的价格购买了三个烟弹,现金支付1500元。
2024年3月初,被告人袁琪琪经网友胡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到九江市找人以300元/个价格购买了10个依托咪酯电子烟烟弹,之后携带部分烟弹至平湖市。2024年3月5日至3月7日期间,被告人袁琪琪在平湖市**街道**栋**单元**室先后两次分别以500元和450元的价格将一个烟弹贩卖给蔡某某(已行政处罚),两次共计贩卖二个烟弹,均系通过支付宝收款。
被告人袁琪琪因在平湖市贩卖毒品于2024年3月25日在平湖市拘留所门口被平湖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因在南昌市新建区贩卖毒品于2024年10月4日在南昌市新建区**小区附近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邓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袁琪琪本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刑事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琪琪向他人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毒品四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傅重辉
2025年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袁琪琪现押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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