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刑诉〔2024〕65号 

  被告人宋泽风,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301972********,*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镇**村**组,住彭泽县**镇**村**组。曾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8月12日被彭泽县公安局罚款200元。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4年1月16日被彭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彭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彭泽县看守所。

本案由彭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泽风涉嫌危害珍贵野生动物案,于2024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彭泽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全县域禁猎5年的通告。被告人宋泽风于2022年从网上购得10套弹簧猎夹,2023年9月在彭泽县东升镇郭桥村黄荆桥组东边山场(梅花鹿保护区实验区)安装了3套弹簧猎夹狩猎野生动物,同年11月底,宋泽风发现其中一套猎夹捕获到一只野生梅花鹿,随即现场使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梅花鹿杀害肢解,将部分梅花鹿肉、肚子等带回家,鹿皮及内脏则被扔在狩猎现场树林中。经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宋泽风家提取到的疑似野生动物肚子、蹄子来源于鹿科鹿属梅花鹿华南亚种,该梅花鹿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泽风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泽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泽风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泽风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泽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艾新星

检察官助理 盛  宴

2024年4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彭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证据3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