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3258

被告人易福林,男性,19976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70610****,*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与住址是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20224月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22117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22112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福林涉嫌偷越国境罪案,于20233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3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周某某(在逃)在缅甸诈骗集团从事诈骗工作,负责从中国拉人到缅甸诈骗公司。20203月份左右,周某某以介绍去缅甸务工为由,分别邀集彭某某、黄某某及袁某某、易福林、易某某等5人偷渡去缅甸。202034日,周某某将黄某某、易福林、彭某某等5人约至宜春市明月山机场,并将该5人组建一个微信群,便于随时联系,然后一起坐飞机来到云南省昆明市。到达昆明后,易福林、黄某某、彭某某等人按照周某某提供的联系方式与当地的“蛇头”联系上,然后由“蛇头”开车将黄某某、彭某某等5人送至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一小镇,并住宿一晚。第二天,易福林、黄某某、彭某某等5人乘坐“蛇头”安排的摩托车来到镇康县和缅甸果敢交界的一山腰,以翻越山林偷渡的方式徒步偷越至缅甸果敢境内。到达境缅甸内后,其被车辆接走至缅甸果敢的诈骗窝点进行诈骗工作。在缅甸滞留3个月后,易福林、黄某某、彭某某等人又以偷渡的方式返回中国。易福林于20221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易福林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福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福林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自首,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舒春德

2023年4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