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4748

被告人甘其健,男,1986012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9860126****,*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址及现住址为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上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3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6个月。2024526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其健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482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7月,被告人甘其健受其朋友“小钟”(身份待查)邀请,打算到缅甸赌场工作。同年729日被告人甘其健在一理发店理发时遇到易某某(未到案),得知易某某也打算跟他一个朋友去缅甸打工,遂约定结伴同行。20208月,被告人甘其健伙同易某某、翁某某(未到案)三人一起从明月山机场飞至昆明转机后到达云南澜沧。之后在小钟联系的蛇头的安排下到达了中国边境苍南镇的一酒店,翁某某的女朋友小雅(身份待查)也过来汇合。四人在酒店入住一晚后,次日在蛇头的安排下通过搭乘面包车、徒步等方式偷越国境到达缅甸。20215月份,被告人甘其健从孟连附近口岸回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航班信息、入住记录等书证;2.被告人甘其健的供述与辩解;3.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其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其健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其健系坦白,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甘其健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彭灿火

2024年9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甘其健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