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铅检刑诉〔2025〕36号
被告人刘善逸,男,2005年10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0051021****,*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同居住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4年1月28日被铅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经本院以寻衅滋事罪不批准逮捕后,于同日被铅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铅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善逸寻衅滋事案,于2025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月27日晚,被告人刘善逸在朋友周某某的提议下,和熊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一起前往铅山县河口镇黑8台球俱乐部帮刘某某(另案处理)撑场子抓现场,打算让“出老千”的黄某某将赢了刘某某的钱都“吐”出来。随后刘某某等人在黑8台球俱乐部5号房间拿了黄某某的手机威胁如果不把钱“吐”出来就将其手机拿去卖了抵钱。因黄某某不同意,刘善逸等人就拽着黄某某到俱乐部对面马路的草坪上,在发生口角冲突后,刘善逸等人将黄某某推倒在地并进行殴打。打完之后,刘善逸方知刘某某的赌债并未实际支付,但为了面子,仍以要卖了黄某某的手机为要挟,向黄某某索要3000元。黄某某将全身仅有的1100元钱全部给了刘某某后,刘善逸将手机还给了黄某某。
2024年1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刘善逸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和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刘善逸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刘善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善逸逞强好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善逸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善逸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铅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曾含之
检察官助理 滕鹏
2025年3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刘善逸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量刑计算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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