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5〕158号
被告人章志明,男,1982年1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20106****,*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余干县**乡**街*组。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月2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4月14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2015年4月27日被石狮市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盗窃、吸食毒品,于2015年11月30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九日;2015年12月19日被石狮市公安局责令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余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12月24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5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余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志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于2025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3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2月初,被告人章志明在抖音上看见一则声称可以赚钱的广告,于是便联系对方,对方说若拿他人银行卡去银行取现,一张卡可得100元好处费。章志明在明知对方过账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答应对方,并按照对方指示在万兴家园小区门口的绿化带里拿到四张写有银行卡主姓名及取款密码的银行卡,后多次前往银行ATM机处取现,共计36800元,其从中获利400元。
经查,该四张银行卡关联至陈某某、谢某某等人被诈骗案,被害人转入的金额为328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谢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章志明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志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志明明知他人转移犯罪所得,仍帮助他人取现,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章志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章志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干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林群
检察官助理 胡珊珊
2025年4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章志明现羁押于余干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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