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刑诉〔2025〕123号
被告人綦元,男,1982年10月1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9821011****,*族,山东高密人,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为高密市**街**号**号楼**单元**室,现住高密市**街道**花园**号楼**单元**室。2024年6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綦元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4年5月26日1时50分许,被告人綦元在高密市密水大酒店停车场盗窃訾某某车内现金人民币7000元。
2.2024年6月19日1时45分许,被告人綦元在高密市密水大酒店停车场盗窃王某某车内现金人民币6000元及一条****香烟(价值人民币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綦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綦元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綦元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沈卫东
2025年4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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