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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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书

 

沾检刑诉〔2025〕11号 

被告人张法学,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91121*****族,小学文化**滨州市沾化******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9日被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阳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4年3月18日被利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12月24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刑事拘留2025年1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法学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5年2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法学利用钥匙捅开电动车车锁等手段在沾化区盗窃2辆四轮电动车,在阳信县盗窃5辆电动车,其中1辆为三轮电动车4辆二轮电动车,在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盗窃1辆自行车和3辆二轮电动车。综上,被告人张法学共盗窃作案11起,经鉴定盗窃物品总价值为39596元。具体如下:

1.2024年8月24日,被告人张法学在滨州市沾化区**办事处**车库内,盗窃了1辆恩途牌T10四轮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600元;

2.2024年12月2日,被告人张法学在滨州市沾化区**街道办事处**楼**车库门口,盗窃1辆小彭牌四轮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600元;

3.2024年8月4日,被告人张法学在阳信县劳店镇王生坞村,盗窃被害人冯某某家门口宏迪牌电动三轮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0元;

4.2024年8月8日,被告人张法学在阳信县梨都星城小区,盗窃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楼道口附近的爱顺牌电动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0元;

5.2024年8月12日,被告人张法学在阳信县老审计局家属院,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储藏室内停放的爱玛牌电动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0元;

6.2024年8月22日,被告人张法学在阳信县引仙名郡小区,盗窃被害人韩某甲在楼道口停放的黑马五星电动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00元;

7.2024年8月22日,被告人张法学在阳信县劳店镇路家村,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停放的奥斯电动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00元;

8.2024年12月16日,被告人张法学在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辛兴小区,盗窃被害人韩某乙停放在楼道内的捷安特牌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96元;

9.2024年8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张法学在东营市开发区府前小区**号楼**楼道内,利用钥匙捅开电动车车锁手段,盗窃焦某某放置在楼道内的澳柯玛牌二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20元;

10.2024年8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张法学在东营市开发区明月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利用钥匙捅开电动车车锁手段,盗窃任某某放置在楼道内的澳柯玛牌二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00元;

11.2024年8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张法学在东营市开发区惠州小区**号楼**楼道内,利用钥匙捅开电动车车锁手段,盗窃毕某某放置在楼道内的赛鸽牌二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花某某等人陈述;3.被告人张法学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法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法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法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晨晓

                                               检察官助理 沈玉华

                                               

2025年3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法学现羁押于滨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