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23〕87号
被告人胡叶文,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92********,**族,初中肄业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镇**村**湾**号**栋**单元**室,住湖北省大冶市**镇**村**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12月30日被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未执行完毕)。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3年2月15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叶文涉嫌贩卖毒品案,于2023年6月21日向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因改变管辖,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7月21日将该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胡叶文在黄石市下陆区及大冶市还地桥镇等地,先后10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8.62克给吸毒人员陈某某、潘某某。具体分述如下:
1.2023年1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胡叶文在大冶市还地桥镇秀山村按照事先约定,以1500元的价格出售1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0.9克)给潘某某。
2.2023年2月2日12时许,被告人胡叶文在黄石市下陆区附近按照事先约定,以1200元的价格出售8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72克)给陈某某。
3.2023年2月4日3时许,被告人胡叶文在黄石市下陆区附近按照事先约定,以1200元的价格出售8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72克)给陈某某。
4.2023年2月6日16时许,被告人胡叶文在黄石市下陆区附近按照事先约定,以700元的价格出售4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36克)给陈某某。
5.2023年2月7日凌晨时许,被告人胡叶文在黄石市下陆区附近按照事先约定,以1300元的价格出售8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72克)给陈某某。
6.2023年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胡叶文在黄石市下陆区附近按照事先约定,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6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54克)给陈某某。
7.2023年2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胡叶文在黄石市下陆区附近按照事先约定,以700元的价格出售4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36克)给陈某某。
8.2023年2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胡叶文以1200元的价格出售8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72克)给陈某某,双方按事先约定,由沈某某在大冶市还地桥镇秀山村路口代为接收毒品。
9.2023年2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胡叶文在大冶市还地桥镇秀山村按照事先约定,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1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99克)和4管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0.16克)给潘某某。
10.2023年2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胡叶文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6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54克)给陈某某,双方按照事先约定,由沈某某在黄石市下陆区**宾馆楼下代为接收毒品。
2023年2月14日,被告人胡叶文在大冶市**镇**村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胡叶文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7颗,净重1.58克;甲基苯丙胺7管,净重0.31克。经过对查获的毒品推算,被告人胡叶文贩卖的甲基苯丙胺片剂每1颗为0.09克,甲基苯丙胺每1管为0.0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扣押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甲基苯丙胺(照片)等物证;2.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胡叶文的供述与辩解;5.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所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毒品提取、称量、取样笔录等;6.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叶文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干东
检察官助理 龚俊
2023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胡叶文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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