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宜三检刑诉〔2024〕91号
被告人陈永盼,男,1990年1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00123****,*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江苏省兴化市,住兴化市**路**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4年7月27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郭俊雄,男,1990年11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01106****,*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住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区**巷**号。因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4年8月6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赵晓辉,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80716****,*族,大专肄业,务工。出生地江苏省宜兴市,住宜兴市**街道**路**村**号**室。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4年7月27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永盼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郭俊雄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赵晓辉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4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023年7月至9月,被告人陈永盼在江苏省兴化市从市场上购进假冒某甲品牌的13克装高活性干酵母,后销售给被告人赵晓辉等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2023年10月,陈永盼又购买真空包装机、某乙牌500克装高活性干酵母以及有某甲注册商标标识的酵母包装袋等,雇请工人,先后在兴化市建业路、垛田镇其租赁的房屋内,将某乙牌酵母拆包分装至有某甲标识的13克装高活性干酵母包装袋、包装箱中,并销售给赵晓辉等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6万余元。
2023年10月至2024年7月,被告人赵晓辉多次从被告人陈永盼处购进假冒某甲品牌的13克装高活性干酵母,后通过其在“拼多多”“淘宝”平台上注册的2家网店进行销售,销往湖北省宜昌市、黑龙江省鹤岗市等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0万余元。
2024年7月26日,公安民警在江苏省兴化市被告人陈永盼住处附近将其抓获,并从其仓库内查获有某甲标识的13克装高活性干酵母520件(每件198袋)零6240袋,价值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同时查获有某甲标识的胶带、某乙牌高活性干酵母154件。同日,公安民警在江苏省宜兴市被告人赵晓辉家中将其抓获,并从其仓库中查获有某甲标识的13克装高活性干酵母137件零224袋,价值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经被害单位某甲股份有限公司认定,被查获的有某甲标识的产品均系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有某甲标识的酵母、胶带等;2.书证:物流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商标注册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朱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某甲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鉴定意见;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永盼、赵晓辉、郭俊雄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交易明细、微信用户信息等。
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2024年,被告人郭俊雄从市场上购进有某甲标识的13克规格高活性干酵母包装袋。同年6月至7月,郭俊雄以每个6分钱的价格向被告人陈永盼出售该包装袋28箱,共计70余万个,收取货款人民币45800元。
2024年8月5日,被告人郭俊雄在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郭陇村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有某甲标识的酵母;2.书证:物流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商标注册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某甲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鉴定书;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俊雄、陈永盼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用户信息及交易明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永盼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俊雄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晓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永盼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慧荣
检察官助理 屈伟晗
2024年1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永盼、郭俊雄、赵晓辉现羁押于湖北省宜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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