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刑诉〔2024〕685号 

被告人肖显国,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60123*****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住恩施市**街道办事处******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4年6月28日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恩施市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玲,女,1987年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70121****,*族,初中文化,原系恩施**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业务员,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户籍地恩施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住恩施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2024年6月28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浩,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30722****,*族,高中文化,驾校教练,出生地重庆市奉节县,住重庆市奉节县**镇**社区居委会**组**号。因犯抢劫罪,2006年3月22日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4年6月28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金华,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30411****,*族,大专文化,驾校教练,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重庆市**区**大道**号**幢**室。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4年6月27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吉艳明,男,1991年1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10119****,*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镇**村**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街**小区**栋**室。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2019年10月9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2023年10月6日被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4年7月11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吉文强,男,1993年9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30924****,*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2024年7月11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温素平,女,1977年10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71004****,*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咸丰县,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县**镇**村**组现租住咸丰县**镇**出租房。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4年7月3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明佳,女,1993年8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30803****,*族,大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住恩施市**小**栋**单元**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4年7月2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俊虎,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60627****,*族,大专文化,原系恩施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职员,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住恩施市**大道**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4年6月28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同年10月3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显国、李玲、彭浩、方金华、吉艳明、吉文强、温素平、熊明佳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及被告人王俊虎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4年10月25日退回恩施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1月25日恩施市公安局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3月至6月,被告人肖显国、李玲(二人系夫妻关系)、彭浩、方金华合谋在恩施市**驾校考场机动车理论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被告人王俊虎常被其所在驾校派往考场进行联络,自诩与考官熟识,对肖显国、李玲等人谎称作为“内应”为考试作弊贿赂考官,以骗取按比分成;经方金华联络,曾犯二次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被告人吉艳明携带作弊设备、并邀约同乡被告人吉文强会聚恩施。众人分工明确,协调配合,寻机组织考试作弊。肖显国、李玲、彭浩、方金华直接或利诱相关驾校教练联系作弊考生,按价目收取作弊考生费用;吉艳明、吉文强操控作弊设备,传输考试题目及答案;被告人温素平、熊明佳被雇请为考试作弊充当答题“枪手”。

期间,肖显国、李玲、彭浩、方金华、吉艳明、吉文强多次组织考试作弊。其间,2024年4月30日组织朱某某、刘某某等人考试作弊中,朱某某被现场查获,收缴电子作弊显示器一套;同年6月26日组织陈某某、李某甲、丁某某、黎某某考试作弊中,陈某某、李某甲被现场查获,收缴电子作弊显示器二套。经核实,肖显国、李玲、彭浩、方金华、吉艳明、吉文强分别分赃10000元、5000元、10000、9000元(案发后均已退缴)、10000元、4000元;王俊虎以“内应”贿赂考官为名骗取肖显国向其转款15000元(案发后已退缴);熊明佳充当“枪手”分赃3100元(案发后已退缴);温素平为肖显国、李玲等人组织考试作弊充当“枪手”、以及2022年至2024年为李某乙(已判决)考试作弊远程答题充当“枪手”共计分赃30180元案发后已退缴)。   

2024年6月26日,方金华在沪渝高速被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五支队巴东大队抓获;2024年6月27日,彭浩、肖显国于S64高速被鹤峰县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抓获。同日,王俊虎、李玲被恩施市公安局龙凤坝派出所抓获;2024年7月2日,温素平在咸丰县高乐山镇被咸丰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抓获。同日,熊明佳经恩施市公安局龙凤派出所电话通知到案;2024年7月5日,吉艳明在桂林市**区**驾校训练场内被桂林市公安局穿山派出所抓获,时至7月10日被临时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同日,吉文强在桂林市灵川县八里四路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抓获,时至7月10日被临时羁押于桂林市第一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子作弊设备3套;2.户籍等信息证明、到案经过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账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覃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4.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电)字[2024]147号电子物证检验报告;5.电子提取笔录、辨认笔录;6.被告人肖显国、李玲、彭浩、方金华、吉艳明、吉文强、温素平、熊明佳、王俊虎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显国、李玲、彭浩、方金华、吉艳明、吉文强、温素平、熊明佳、王俊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显国、李玲、彭浩、方金华、吉艳明、吉文强、温素平、熊明佳在国家机动车理论考试中共同组织考试作弊,且肖显国、李玲、彭浩、方金华、吉艳明、吉文强、温素平多次共同组织考试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被告人王俊虎虚构事实,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肖显国、李玲、彭浩、方金华、吉艳明、吉文强、温素平、熊明佳的刑事责任,应当以诈骗罪追究王俊虎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显国、李玲、彭浩、方金华、吉艳明、吉文强、温素平、熊明佳、王俊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吉艳明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吉艳明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易继勉

                                               检察官助理 肖君佳                                               

2024年1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肖显国、方金华、吉艳明、吉文强、彭浩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被告人李玲、温素平、熊明佳、王俊虎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分别为1897242****,1997241****,1534700****,1867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提讯证5份,光盘22张,电子卷宗光盘2张,硬盘1个

3.作弊设备3套

4.《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