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利检刑诉〔2024〕481号
被告人何饷汪,男,2001年1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0011206****,*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浙江省瑞安市,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镇**村,住湖北省利川市**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4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饷汪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07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何饷汪无证驾驶鄂QF****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利川市谋道镇鱼木村出发,沿利川市乡村道路,往谋道集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鱼木村一组一上坡路段时,与车行方向道路右侧的被害人何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何某某现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何饷汪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利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系车祸后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何饷汪拨打120急救电话,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聘请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江某甲、江某乙、陈某某、谭某某的证言;3.湖北省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平安行司鉴所[2024]痕迹鉴字第34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利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鄂利)公(司)鉴(法交)[2024]0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血液样本提取笔录;5.事故现场视频;6.被告人何饷汪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饷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涛
检察官助理 周华君
2024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何饷汪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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