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建检刑诉〔2024〕256号
被告人颜仕敬,男,1996年3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60310****,*族,初中文化,出生地福建省古田县,户籍所在地古田县**乡**路**弄*号,住福建省古田县**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4月17日被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4年9月23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颜伟,曾用名颜建华,男,1992年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20205****,*族,初中文化,出生地福建省古田县,户籍所在地古田县**乡**村*号,住福建省古田县**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4月17日被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4年9月23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颜仕洲,男,1991年10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11009****,*族,初中文化,出生地福建省古田县,户籍所在地古田县**乡**村**路*号,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农场*队。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4月25日被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4年9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仕敬、颜伟等3人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建始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4年12月12日至12月2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偷越国(边)境罪
2020年3月下旬,被告人颜仕敬、颜伟、颜仕洲结伙从福建省古田县出发,辗转到达云南省瑞丽市后偷渡出境至缅甸棒赛地区。同年6月,三人结伙偷渡回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行程轨迹等书证;2.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颜仕敬、颜伟、颜仕洲的供述和辩解。
二、诈骗罪
被告人颜仕敬、颜伟、颜仕洲到达缅甸棒赛地区后随即进入杨某某(未到案)经营的诈骗园区,在该园区内加入针对中国境内公民进行虚假贷款诈骗的犯罪团伙。该团伙通过电话、QQ联络并引诱国内受害人申请贷款。期间,以各种理由诱使受害人转账,从而实施诈骗。颜仕敬、颜伟、颜仕洲先后被安排拨打电话和使用QQ与受害人聊天。三人各自获利人民币1500元。2020年6月,颜仕敬、颜伟、颜仕洲离开该园区。
案发后,被告人颜仕敬、颜伟、颜仕洲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各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
另查明,与被告人颜仕敬、颜伟、颜仕洲在同一个诈骗园区的建始籍诈骗人员朱某某、毛某某等人因犯诈骗罪和偷越国(边)境罪已被建始县人民法院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湖北省暂扣款物票据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颜仕敬、颜伟、颜仕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仕敬、颜伟、颜仕洲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仕敬、颜伟、颜仕洲参加境外诈骗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与他人系诈骗罪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颜仕敬、颜伟、颜仕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茂平 检察官助理 李金凤
2024年12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颜仕敬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古田县**小区*号楼*室;被告人颜伟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古田县**乡**村*号;被告人颜仕洲现取保候审于乐东黎族自治县**农场*队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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