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鹤检刑诉〔2025〕6号

被告人孙国武,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10725*****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鹤峰县********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4年4月9日被鹤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长志,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660417****,*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鹤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4年4月9日被鹤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国武、吴长志涉嫌非法狩猎罪,吴长志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于2024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孙国武、吴长志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2022年冬季至2024年春季,为赚取生活费,被告人孙国武在网上购买了多个弹簧套、报警器等狩猎工具,并伙同被告人吴长志将这些狩猎工具放置于太平镇三岔口村的山林中,期间共猎捕到6只青麂、2只果子狸、2只猪獾,其中一只青麂被以1400元的价格卖掉,二人各分得700元,2只青麂、半只猪獾已被二人食用。

经恩施州林木种苗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检验认定,涉案3个野生动物死体为偶蹄目鹿科毛冠鹿。毛冠鹿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物种整体价值为15000元/只;涉案2个无体毛野生动物死体,为哺乳纲食肉目鼬科猪獾属物种猪獾,别名串猪、拱猪,属于湖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涉案2个无体毛野生动物死体,为哺乳纲食肉目灵猫科花面狸属物种果子狸,别名花面狸,属于湖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到案后,被告人孙国武、吴长志如实供述,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共计1400元,涉案的弹簧套等物品被鹤峰县公安局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动物死体、弹簧套、报警器等物证(照片);2.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情况说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鹤峰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田某某、孙某甲、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恩施州林木种苗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检验意见;5.现场勘验、提取、辨认等笔录;6.被告人孙国武、吴长志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国武、吴长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被告人吴长志非法持有枪支罪

二十多年前,被告人吴长志用一只土猪从吴某某手中换取一支枪,后吴长志一直将该枪挂在自己家中阁楼的柱子上,从未使用过该枪,2024年4月7日,因吴长志涉嫌非法狩猎罪公安机关对其房屋进行搜查时被当场查获,经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火铳类枪支。

到案后,被告人吴长志如实供述,涉案的枪支等物品被鹤峰县公安局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火铳枪等物证(照片);2.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3.证人吴某某、孙某乙等人的证言;4.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吴长志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长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国武、吴长志违反狩猎法规,共同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同时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属于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被告人吴长志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火铳类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孙国武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吴长志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并罚。孙国武、吴长志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刚

 书  记  员 徐杰      

                              2025年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孙国武、吴长志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