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诉〔2025〕33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2004年10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200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镇**村**村民组。因盗窃,于2023年11月2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24年8月3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6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5年6月1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72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5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至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小区地下停车场,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盗得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上述小区地下停车场牌号为湘**机动车内1箱贵州飞天茅台酒(共6瓶)、1条黄鹤楼1916香烟(共10包),随后逃离现场。后被告人胡某某将所盗1箱酒以1200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予以销赃,将所盗1条香烟以80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所得赃款予以挥霍。经鉴定,被盗1条黄鹤楼1916香烟价值993元,被盗1箱25年贵州飞天茅台酒价值12840元,共计价值13833元。

2025年6月3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发票、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

检  察  官 范宇

                             

                              2025年7月30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移送《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