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5〕85号
被告人彭邵文,男,1974年7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40708****,*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邵东市**街道**路**号**栋**单元**室。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3月20日被邵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1年4月20日被长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4年11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4年11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4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邵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5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5月24日,吸毒人员浣某甲(另案处理)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彭邵文以人民币8400元的价格求购5.6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并约定在邵东市高速收费站附近的一个蒸菜馆交易。同日,被告人彭邵文与浣某甲碰面并将84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彭邵文,随后被告人彭邵文将从上线郑某某(另案处理)处以8050元的价格购买的约5.6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浣某甲,被告人彭邵文从中获利350元。浣某甲将购买到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浣某乙和潘某某(均另案处理),并由浣某乙、潘某某带回位于长沙市开福区的潘某某家中共同吸食。
2024年11月13日,被告人彭邵文被长沙县公安局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彭邵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2.被告人彭邵文及同案人浣某甲、浣某乙、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邵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邵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邵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邵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邵文具有吸毒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彭邵文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明
检察官助理 何璇
2025年2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彭邵文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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