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5〕434号 

被告人张鑫,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89********,*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资兴市**街道**路**号**站,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座**房。因吸食毒品,于2025年4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7月21日减刑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5年4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5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鑫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5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5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张鑫在自己入住的长沙市开福区、岳麓区等地的酒店房间多次容留吸毒人员伍某某、胡某某(均另案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5年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张鑫在自己入住的长沙市岳麓区**房容留伍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25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张鑫在自己租住的长沙市开福区**座**房容留伍某某、胡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25年4月18日下午,被告人张鑫在自己租住的长沙市开福区**座**房容留伍某某、胡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5年4月18日,被告人张鑫在长沙市开福区**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判决、指认容留吸毒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伍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鑫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鑫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鑫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鑫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鑫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鑫具有吸毒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建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张鑫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长征

                              检察官助理 谢  煜

                                               

2025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鑫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