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刑诉〔2025〕192号
被告人邓钧,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91113****,*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社区**组**号,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街道**社区**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5年7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迎军,女,1977年4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70424****,*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5年7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钧、叶迎军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5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至2025年7月期间,被告人叶迎军在长沙市望城区利用微信接受李某甲、胡某甲、胡某乙、陈某某、李某乙、徐某某、蔡某某等人的“地下六合彩”投注,按照特码10%、平码3%的比例抽取获利后,再上报给被告人邓钧。邓钧收到叶迎军的报单后,再上报给其上线。经统计,叶迎军接受他人投注“地下六合彩”共计73.3万余元。叶迎军扣除自己的返点后,将其中的69.6万元报送给邓钧。被告人叶迎军非法获利3万余元,邓钧非法获利1万余元。
2025年7月20日,被告人叶迎军被抓获归案。2025年7月24日,被告人邓钧被抓获归案。同年8月27日,被告人叶迎军已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 10000元,被告人邓钧已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交易记录、情况说明、码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李某甲、胡某甲、胡某乙、陈某某、李某乙、徐某某、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钧、叶迎军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钧、叶迎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钧、叶迎军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招揽赌客,接受他人投注,并进行赌资结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邓钧、叶迎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邓钧、叶迎军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钧、叶迎军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钧、叶迎军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邓钧、叶迎军退缴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熊 帅
2025年9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邓钧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叶迎军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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