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刑诉〔2025〕162号 

被告人沈正湘1984年11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41130****,*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组**号,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社区**小区**栋**单元**楼。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6年12月5日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23年12月26日被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25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5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正湘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5月15日,被告人沈正湘将被害人沈某甲停放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网吧外小车内的4包芙蓉王香烟盗走。

2025年5月20日,被告人沈正湘将被害人李某某停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社区**小区**栋**单元门前小车内的1600元现金盗走。

2025年5月26日,被告人沈正湘主动投案。到案后,沈正湘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视频侦查报告、释放证明、刑事判决书、照片等书证;2.证人证言:金某某、沈某乙、胡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正湘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搜查、勘验笔录:辨认、搜查、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正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正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正湘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正湘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文成

2025年8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正湘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材料及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