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刑诉〔2025〕157号 

被告人廖运飞,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650326*****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益阳市资阳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5年3月3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5年6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运飞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5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2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廖运飞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湘HGQ***号立马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益阳市资阳区贺家桥北路由北往南行驶,当车行驶至贺家桥北路与利达路交叉路口时,碰撞由东往西步行过道路的被害人姚某某,至车辆受损,姚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廖运飞拨打急救电话后随同姚某某一同前往医院进行救治,民警在医院找到廖运飞并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姚某某于2025年1月1日死亡。经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姚某某符合颅脑损伤(颅骨多发性骨折、颅内出血、多发性脑挫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资阳大队认定:廖运飞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姚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湘HGQ***立马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该车在原车体上加装有前挡风板装置,系私自加装改变车辆外廓外形,存在行车安全隐患,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案发后,被告人廖运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廖运飞赔偿268000元,廖运飞已支付168000元,剩余100000元年底支付,廖运飞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2025年3月31日,被告人廖运飞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安葬协议、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廖运飞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运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运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运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运飞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运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廖运飞有期徒刑七个月,若司法行政机关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为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则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5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廖运飞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卷宗一册、散页九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