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南检刑诉〔2025〕136号
被告人黄卫,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61991********,*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镇**村**湾**号,现住南县**镇**酒店附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5年1月13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卫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5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2月1日5时许,被告人黄卫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AZ****的小型轿车沿原S306线由北往南行驶,行至南县浪拔湖镇长缨村2组路段时,与道路前方同向推行人力三轮车的被害人官某甲相撞,致官某甲受伤,二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官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8时死亡。经鉴定,官某甲符合交通事故中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黄卫血液乙醇含量为117.4mg/100mL。经认定,黄卫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官某甲不负该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卫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黄卫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事故处理收款凭证、谅解书;2.证人王某某、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黄卫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卫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卫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黄卫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晓园
检察官助理 何清
2025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卫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9619****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1册、检察审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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