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南检刑诉〔2025〕31号
被告人陈星卫,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11988********,*族,高中文化,经商,住南县**镇**巷**号附**号。因吸毒,分别于2014年8月28日、2015年4月2日被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在缓刑考验期间实施新的违法行为,于2015年4月13日被该院撤销缓刑,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5年1月20日由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星卫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1月4日19时许,被告人陈星卫饮酒后无证驾驶牌照为湘H3****小型汽车上道路行驶,行至南县南洲镇兴盛路检察院前路段时被交警现场查获并抽血送检。经鉴定,陈星卫送检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定量检测为110.1mg/100mL。
2025年1月4日,被告人陈星卫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到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酒驾、醉驾查询结果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文书、户籍资料;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星卫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笔录、血液样本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星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星卫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星卫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陈星卫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陈星卫拘役一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再
2025年2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星卫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1678****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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