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南检刑诉〔2025〕61号 

被告人冷春来,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21973********,*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南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20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22年6月27日、2024年1月30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4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1月8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17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案由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春来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5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1月5日11时许,被告人冷春来在南县**镇**城*组被害人杨某某租住房,趁杨某某熟睡之机,以溜门入室方式进入该房屋卧室内,盗得黑色腰包1个,并将包内人民币30元现金拿走后,将黑色腰包丢弃至该房屋楼道间,赃款已挥霍。  

2025年1月7日,被告人冷春来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搜查证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2.证人廖某某、陈某某、涂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冷春来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春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春来入户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冷春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冷春来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冷春来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 欣                                               

2025年3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南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2册、检察审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