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刑诉〔2024〕477号
被告人陈君城,男,1981年3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10323****,*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为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4年3月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4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君城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于2024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君城与同案人陈某某(另案处理)受上家“某某仔”(另案处理)聘请,使用上家提供的iPhone6s手机接收上家指令,使用被告人陈君城购买和租借的四部小汽车(悬挂车牌粤NS****、粤B0****、粤A9****、粤ADE****)运输香烟到指定地点,后被告人陈君城收到上家给的报酬人民币30000元。经鉴定:涉案的香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925430元。
2024年3月3日16时,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民警在广州市白云区**抓获被告人陈君城,并扣押香烟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辩护人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陈君城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君城为他人接送、存放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君城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君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文丽
2024年6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君城现羁押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线上推送,线下移送光盘四张,U盘1个
3.《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各1份
4.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中华(硬)150条、玉溪(软)100条、黄鹤楼(软蓝)50条、利群(软长嘴)200条、双喜(硬经典1906)202条、南京(红)100条、利群(硬长嘴)650条、南京(炫赫门)504条、利群(软红长嘴)200条、云
烟(软珍品)204条、芙蓉王(硬)176条、钻石(荷花)500条、利群(新版)448条、玉溪(软)100条、南京(炫赫门)144条、利群(蓝天)50条、苏烟(五星红杉树)200条、中华(硬双中支)3条、中华(细支)8条、中华(软)2条、黄鹤楼(硬金砂)2条、南京(炫赫门)1条、白沙(和天下)1条、双喜(硬经典)1条、双喜(硬金樽好日子)2条、利群(长嘴)1条;依法扣押粤A1****白色本田轿车1辆,粤A9****长安SUV1辆,粤B0****白色昌河轿车1辆,粤NS****黑色长城SUV1辆;依法扣押激光打码机1台,被告人陈君城持有的黑色华为Mate60 pro手机1部、银色iPhone6s手机1部,现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一并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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