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刑诉〔2024〕893号

被告人曾华就,男,1995年1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51219****,*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路**号。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2月3日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1月11刑满释放。因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4年7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4年9月5日经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凤美,女,1995年3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50302****,*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路**街**号。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4年7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4年9月5日经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华就、陈凤美假冒注册商标案,于2024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4年11月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曾华就、陈凤美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0月至2024年7月30日期间,被告人曾华就、陈凤美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一楼仓库内,由曾华就负责进货、灌装、销售,陈凤美帮忙贴牌、包装,两人假冒“**牌”、“**多”、“**孚”注册商标的机油,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4万余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在上址缴获假冒“**牌”、“**多”、“**孚”注册商标标识的机油包装物共计98978件及制假工具一批。

2024年7月30日,被告人曾华就、陈凤美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假冒“**牌”、“**多”、“**孚”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机油包装物共计98978件及制假工具一批;2.书证: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生产假机油的现场图片、支付房租的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转账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钟某某、邱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华就、陈凤美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勘验笔录:被告人曾华就、陈凤美辨认笔录,证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6.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7.鉴定意见:鉴定报告、价格证明、价格鉴定明细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华就、陈凤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华就、陈凤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华就、陈凤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凤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华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华就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凤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志程

                              

                              2024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曾华就、陈凤美现被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卷宗6卷,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2份

4.扣押假冒注册商标的机油包装物及小货车车牌粤A7****1辆、曾华就持有的黑色手机1台、陈凤美持有的黑色手机1台、条码打印机1台、喷码机1台、灌装机1台等涉案物品。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均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