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刑诉〔2025〕350号
被告人徐明东,男,1995年1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51201****,*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路**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12月2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5年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明东盗窃案,于2025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5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5年4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5年5月1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徐明东多次驾车去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径**号别墅,采取撬开防盗网进入的方式,盗得被害人郭某某存放的**台、**液、**坊、**诗等酒水一批及陈皮等物。徐明东将盗得的酒水销赃后得款619630元。
2024年12月23日,被告人徐明东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3台、液压钳、**酒等物一批;2.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流水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孔某某、梁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明东、同案人何子雯(另案处理)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明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明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明东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明东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志程
2025年6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徐明东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线下移送案卷材料1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冻结徐明东中国工商银行账号金额150.590元,冻结何子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金额303184.88元;扣押徐明东手机2台、何子雯手机1台、现金49000元、液压钳、汽车1辆、**酒等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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