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汕检刑诉〔2024〕37号
被告人郝世伟,男,1996年1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61213****,*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乡**村**号。2023年6月15日,因寻衅滋事被清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因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12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4年1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4年3月5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世伟盗窃案,于2024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8月,被告人郝世伟在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赤石镇高中园项目工地捡到被害人王某某的手机,后被告人郝世伟离开工地回老家时将手机带走,2022年8月26日至2022年9月28日期间,郝世伟通过支付宝、微信多次盗刷被害人手机绑定的银行卡,还利用被害人手机支付宝缴纳电费1000余元以及充值话费数百元,经核查,被告人郝世伟共计盗刷被害人银行卡余额人民币25339.57元。
另查明,被告人郝世伟已赔偿被害人3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OPPO牌移动电话1部;2.书证:报警回执存根、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被告人三面照、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谅解协议书、临时羁押证明、调取证据材料、接受证据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郝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郝世伟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世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世伟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世伟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郝世伟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郝世伟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理。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从轻情节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郝世伟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监管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子谦
检察官助理 唐祥喜
2024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户籍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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