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4〕608号
被告人黄伟浩,男,1991年**月**日出生,*族,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91********,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镇**路**号,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号楼**楼***。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3月3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伟浩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0月,被告人黄伟浩经“平姐”(身份不明,在逃)推荐添加了一微信好友“青山”(身份不明,在逃)的微信。据“青山”介绍,办理营业执照和银行卡后提供给对方使用每月可获利4000元。被告人黄伟浩明知对方使用其银行卡可能用于网络违法犯罪资金支付结算使用,仍在对方安排的一带鸭舌帽男子(身份不明,在逃)的带领下前往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2023年2月16日,被告人黄伟浩在该带鸭舌帽男子的带领下前往汕头市金平区**路与**路交界处广州银行**分行,以本人身份信息办理广州银行卡(卡号:62146331311********)1张,并绑定手机号(1368294****),后营业执照及银行卡、手机卡均被对方拿走。从2022年10月至2023年年中,“青山”每月派人支付给黄伟浩人民币4000元。2023年11月开始,“青山”每月支付给黄伟浩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黄伟浩共从中获利76000元。
经查:被告人黄伟浩出租的广州银行卡(卡号:62146331311********)被同案人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钱款,于2023年2月16日至2024年4月4日单向转入金额为2846.1970万元,涉及被害人余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涉诈金额中共10320元转入上述银行卡中。
2024年3月30日,被告人黄伟浩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所配合调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本人犯罪事实。2024年4月25日,被告人黄伟浩亲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其前科证明材料、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打印件制作说明、调取涉案广州银行卡交易流水、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余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受立案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2.证人余某某、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伟浩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伟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伟浩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所配合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伟浩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悦
检察官助理:詹毓佳
2024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伟浩现取保候审,电话:17880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清单:被告人黄伟浩退缴违法所得7.6万元,系赃款,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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