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5〕90号
被告人王琼,女,1982年8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20812****,*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村**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4年7月2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2024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琼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于2024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2月25日,陈某某报案称:2023年12月11日,其在汕头市金平区**花园**栋**梯**房家中遭遇“刷单网络诈骗”,通过微信红包、微信二维码、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对方转账合计480468.99元。其中2023年12月14日用其名下的建设银行卡(账号:31060299801********)向对方提供的收款建设银行卡(账号:62153403026********,户主:王琼)转账1笔200000元。被告人王琼于2023年11月份因网贷逾期,为图财通过网上浏览借贷信息添加一网友微信(微信号:wwks19****),联系后按对方推存添加联系另一微信网友(微信号:linjian13****)办理黑户贷款,在明知对方要求其通过伪装避开快递检查,邮寄银行卡等可能被用于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邮寄名下建设银行卡(账号:62153403026********)、江苏农村商业银行卡(账号:62306675310********)及手机卡(号码:1805278****)给对方,后将身份证照片、银行卡取款密码和网银密码提供给对方,用于登陆网银和使用支付结算功能。经查证,被告人王琼出借上述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期间,该银行卡单向流入总额323907.89元,其中接受陈某某被诈骗资金200000元;被告人王琼出借上述名下江苏农村商业银行卡期间,该银行卡单向流入总额600000元。2024年7月24日,经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后,被告人王琼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涉案人员信息查询报告、到案经过、国家大数据平台查询截图、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江苏农村商业银行交易明细、顺丰快递运单信息、个人信用报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办案说明、相关辨认材料等;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琼的供述及辩解;4、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及固定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琼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银行卡、手机卡、手机及网银密码,属于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王琼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锦江
检察官助理 张金香
2024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琼现被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式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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