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5〕146号
被告人卓奕坚,男,1991年5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10522****,*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汕头市金平区**路**号**房,现住址汕头市金平区**乡**凉水铺附近。因寻衅滋事于2024年6月6日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因寻衅滋事于2024年11月7日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11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2024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奕坚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告知被告人有委托辩护人、申请回避、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卓奕坚于2024年10月30日至10月31日期间,采用直接推走电动车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具体如下:
2024年10月30日9时许,被告人卓奕坚在汕头市金平区**中学旁边巷口盗窃失主陈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牌**型**色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1478元),更换车锁后销赃得款500元;
同日14时许,被告人卓奕坚在汕头市金平区**路**号楼下盗窃失主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牌**型**色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1513元)、失主林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牌**型**色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1742元),更换车锁后销赃得款600元;
2024年10月31日8时许,被告人卓奕坚在汕头市**中学门口附近盗窃失主林某乙停放在该处的**色**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1844元),更换车锁后销赃得款350元;
同日8时许,被告人卓奕坚在汕头市**中学门口附近盗窃失主陈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牌**型**色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1102元),更换车锁后销赃得款450元。
上述销赃得款均被被告人卓奕坚花费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广东公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失主受理报警登记表、报警回执、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办案说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辨认材料等;
2.被害人陈某甲、林某乙、陈某乙、蔡某某、林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卓奕坚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卓奕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奕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卓奕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奕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珊珊
检察官助理 段思佳
2025年2月7日
附:1.被告人卓奕坚现被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5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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