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5〕167号 

被告人林志超,男,1991年3月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9910302****,*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镇**巷**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4月20日因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志超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7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志超于2023年7月底至12月底期间,在其位于汕头市金平区**路**号**栋**单元**房的家中利用微信群发布办理贷款的广告,假扮成办理贷款的工作人员,骗取需要办理贷款的人员的银行卡和密码后,在明知收购银行卡人员“大富”(身份不明)将收购来的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骗取的三张银行卡以邮寄的方式出售给“大富”使用,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1000元。其中,被告人林志超在2023年11月初骗取渠某某名下的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146703400********)出售给“大富”使用,经查证,该中国建设银行卡银行卡在2023年11月12日的单向流水人民币798015.9元。其中涉及王某某、黄某某、曾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胥某某等6宗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89936元。

2024年4月19日,被告人林志超在汕头市金平区**街道**栋**单元**房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林志超的家属已代退缴全部违法所得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广东公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涉案人员信息查询报告、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办案说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接受物品清单,对银行流水明细等照片辨认附卷;

2.证人王某某、黄某某、曾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胥某某、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志超的供述;

4.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

5.电子数据:U盘1个。

6.视听资料: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志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志超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告人林志超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鮀珊      

                              检察官助理  洪婷婷                                      

                              2024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林志超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补充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公安机关随案以清单形式移送的被告人林志超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元暂存在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银行账户、手机卡17张、银行卡2张、东芝牌笔记本电脑1部、各种品牌手机127部暂扣在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石炮台派出所,建议予以没收。

7.光碟2张;U盘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