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5〕207号 

被告人林启成,男,1988年09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80914*****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11月2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2025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启成涉嫌诈骗罪,于2025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林启成有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林启成,听取了被害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5年3月25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5年4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7月份,被告人林启成为图财,虚构其亲戚系体制内人员能够拿到“法拍房及铺面”并低价出售的事实,以此骗取被害人吴某某共计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林启成骗取上述款项后用于抖音充值打赏主播及个人消费等。具体如下:

1、2023年7月17日,被告人林启成虚构汕头市金平区**小区有一套被法院收缴的房子(附带车位)售价人民币24000元,被害人吴某某信以为真,随后在位于汕头市金平区**街道**社区的家中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24000元给林启成用于购买上述房产。

2、2023年7月18日,被告人林启成虚构**小区有一套被法院收缴的房子(附带车位)售价人民币24000元,随后被害人吴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24000元给林启成用于购买上述房产。

3、2023年7月18日,被告人林启成虚构汕头市区**小区有一间被法院收缴的铺面售价人民币35000元,被害人吴某某于次日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35000元给林启成用于购买上述铺面。

4、2023年7月29日,被告人林启成虚构手头有一批二手的金银首饰(一只金手表、一条金手链、两只金戒指、一条金项链)售价人民币3000元,随后被害人吴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3000元给林启成。

5、2023年8月8日,被告人林启成虚构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需费用人民币6000元,随后被害人吴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6000元给林启成。

6、2023年8月21日,被告人林启成虚构汕头市区**小区有一间被法院收缴的房子售价人民币8000元,随后被害人吴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8000元给林启成用于购买上述房产。

2024年11月28日,被告人林启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明、证实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提取物品、文件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提取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流水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办案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材料等;

2、证人林某甲、林某乙的证词;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启成的供述;

5、视听资料:光碟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启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启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启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厚华 

          检察官助理 杨其燊   

                             2025年5月23 日    

附件:1.被告人林启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5册、补充材料2页及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量刑建议书。